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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炼化企业电力技术管理导则

发布时间:2019-12-25 浏览量: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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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电力系统的可靠性,保障供配电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对企业供用电系统的网架结构、变电站设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抗电压波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新、改(扩)建、隐患治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意见中的电力系统由系统联络线、总变、自备热电厂、区域变电站、供电线路、装置变电所等构成。

系统联络线:当地电力公司所属变电站与炼化企业变电站连接的专用供电线路。

总变电站:通过系统联络线与当地电力系统并网的变电所。

区域变电所:电源引自总变电站或由电厂直配变电站。

装置变电所:直接为装置供电的变电所。

一般情况下,变电所应按三级设置,即总变电站、区域变电站、装置变电所。

自备热电厂:是指企业为生产装置提供蒸汽和电力的以热定电的企业电厂。

第四条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牢固树立“人机友好”的管理理念。及时开展设备状态检测,建立和完善专家诊断系统并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经济性。

第五条 为稳定电力系统运行,提高电力系统改扩建项目的科学性。炼化企业应开展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分析、评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企业电力系统电压等级应和当地电力部门协商宜按220/110/35kV系统配置,系统应具有合理的可扩裕量。

第七条 电力系统新、改(扩)建等项目应保证网架结构合理、电源点设置优化、设备先进、技术成熟,资金投入合理。

第八条 炼化企业自备热电厂发电机组接入系统,应经总变与电力系统并网,相关总变电站、区域变电站、装置变电所变压器的容量按N-1原则选取。

第九条 电力技术管理主要包括:电源配置、主接线方式、自备热电厂装机容量及形式、发电机接入系统、变电站规模及电压等级、主供(配)电系统、区域变电站、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系统过电压保护、接地方式、主要设备选型等。

第十条 总变电站电源配置

1、总变电站应采用双电源进线,如确需配置保安电源。则三个电源联络线应分别引自3座变电站或分别引自1座变电站和另1座变电站的两段母线。

2、双电源配置方式下,任一回系统电源联络线的输送容量应满足带全负荷长期运行。

第十一条 主接线方式

1、电力系统的主接线应遵循简单清晰、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的原则。

2、电力系统主接线一般不采用内桥、外桥、主母线加旁路母线方式。

3、220/110kV总变电站主接线,220kV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110kV宜采用双母线、双母线分段或双母线双分段。

110/35kV总变电站主接线,110kV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35kV宜采用双母线或双母线分段。

35/6(10)kV总变电站主接线,35kV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6(10)kV宜采用单母分段。

4、110(35)kV区域变电站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

5、装置变电所主接线一般采用单母分段。

6、发电机接入系统的母线,一般采用单元接线或双母线电抗器分段方式。

7、6kV出线不宜采用采用串联电抗器方式降低短路电流。

第十二条 自备热电厂发电机

1、自备热电厂发电机组的发电负荷大于企业总用电负荷的80%,且发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数大于7500小时,可作为电源考虑。其他方式的发电机组不按电源考虑。

2、自备热电厂单台发电机组容量一般不宜大于125MW。

3、发电机组采用发母接入方式应装设出口断路器。

 4、 厂用分支变压器高压侧,采用封闭母线或绝缘管型母线与发电机出口回路连接时,可不设断路器。

第十三条 发电机励磁方式

1、发电机励磁一般采用静止励磁(机端自并励)或无刷励磁方式。

2、 同一厂站内装有多台发电机时,不宜全部采用静止励磁装置。

第十四条 发电机接入系统

1、发电机应经总变电站与地方电网并列运行。

2、发电机接入系统应避免“先上网,后下网”的运行方式。

第十五条 总变电站容量及电压等级

1、企业总用电负荷为100MW及以上时,宜建设220kV变电站(如地方电网条件许可,50~100MW可选择220kV),单台主变压器最大容量一般不超过240MVA,各级电压等级一般为220/110/35kV。

2、企业总用电负荷为30MW及以上至100MW时,宜建设110kV变电站,单台主变压器最大容量一般不超过63MVA,各级电压等级一般为110/35/6(10)kV。

3、企业总用电负荷为30MW及以下时,宜建设35kV变电站,单台主变压器最大容量一般不超过31.5MVA,各级电压等级一般为35/6(10)kV。

第十六条 区域变电站

1、区域变电站一般采用35/6(10)kV系统,特殊情况可采用110/6(10)kV系统。 

2、区域变电站一般为双电源配置,任一回能带全站负荷长期运行。关键生产装置宜考虑增设一路应急电源。

3、110kV区域变电站单台变压器容量一般不超过31.5MVA(超过者应选分裂变压器),35kV区域变电站单台变压器容量一般不超过25MVA。

第十七条 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方式

1、5MW-9MW(宜选择10kV)电动机一般宜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2、9MW以上电动机(宜选择10kV),一般宜采用专用变压器启动方式。启动后转到正常母线运行。

3、20MW及以上备用电动机(宜选择10kV),宜采用专用变压器启动方式。

4、大容量电动机启动时宜选用固态软启动装置,不宜采用高压变频启动装置。

第十八条  继电保护配置

1、电力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应满足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应具备测控功能。

2、1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应采用光纤纵差保护和距离、零序保护。

3、220kV供电线路应采用不同原理的且相互独立的双重化光纤纵差保护或高频保护和距离、零序保护。

4、电力部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110kV及以上系统电源联络线的保护,应按照当地电力部门的技术要求配置。

5、 热电厂发电机所带母线的馈出回路和各级变电站35kV、6(10)kV直配电源供电线路,下级变电所设有快切装置,应采用光纤纵差保护。

6、线路-变压器组应采用线路变压器组光纤纵差保护。

第十九条  变电站快切装置

1、 变电站快切装置是指变电站多路电源快速自动切换控制装置。 

2、 配置原则

(1) 为提高企业电力系统在区外事故(系统电源联络线跳闸)时的抗扰动能力,宜在装置变、电厂厂用电侧装设快切装置。

(2) 应按照系统特点(负荷性质、反电势、设备性能、发电机接入系统等)制定变电站快切装置配置方案,不得简单采用变电站快切装置取代备用自投装置。

(3)变电站快切装置的全过程(保护启动-检测-发信-开关动作)切换时间应在100ms-220ms范围内。

(4) 装设变电站快切装置的相关进线保护,应配置快速保护(如光纤纵差保护等)和高性能开关设备,并且快速保护启动信号应直接启动快切装置和母联开关跳闸信号。

(6) 优化变电站快切装置上、下级配置,防止误动作。

第二十条 系统过电压防护

1、供电线路防雷

(1) 企业内部电力系统110kV架空线路宜全线装设避雷线,线路终端装设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并安装监测装置。

(2)企业内部电力系统35kV架空线路宜全线装设避雷线,线路终端装设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并安装监测装置。

第二十一条 安全自动装置

  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方式、主接线形式、装机容量选择性设置低频逆功率解列装置、低频减载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投装置、快切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确保电力系统在事故情况下的安全稳定运行,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消弧线圈

按照规范要求35kV 系统电容电流超过10A,10kV 系统电容电流超过20A,6kV 系统电容电流超过30A,其中性点必须经消弧线圈或电阻接地。

第二十三条 外绝缘强度与闪络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电瓷外绝缘爬距的配置,应符合电瓷外绝缘所处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并应考虑大环境污染的情况留有适当的裕度。在潮湿、多雾或附近线路频繁发生污闪的地区,新建、扩建输电线路配置外绝缘爬距时,可取相应污秽等级规定爬距的上限。定期监测盐密值,各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应根据当地污秽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污闪处理措施(如加强清扫、采用防污闪涂料、增爬裙及母线绝缘化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 红外热成像监测

企业应配备红外线热成像仪、便携式测温仪等巡检工具,定期检查穿墙套管连接部位、架空母线连接部位、变压器套管连接部位、电缆间电缆头部位、封闭式母线桥、电动机接线盒等部位温度,并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五条 接地装置腐蚀监测

企业应根据监测数据和接地装置年限,对接地装置腐蚀、锈蚀情况开挖进行抽查,确保接地装置完好。

第二十六条 谐波治理

企业应开展谐波数据监测,掌握谐波污染,并组织谐波治理。

第二十七条 变频器

变频器必须具有抗低电压能力和再启动能力,由于变频器产生谐波污染,不建议采用。新建项目如确需调速,建议采用液力调速或永磁调速。

第二十八条 空气绝缘开关柜母线绝缘

  新建项目空气绝缘开关柜母线必须具有绝缘缩套,现有的空气绝缘开关柜母线未绝缘化的应进行改造。母线绝缘化可以有效防止母线故障和过电压闪络事故,减少损失。

第二十九条 抗电压波动措施

企业因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在电压波动时需自启动的机泵,根据系统容量确定分批启动电机的容量,企业应制定抗电压波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条 UPS电源

UPS双回路供电或主路与旁路应来自不同段的电源。UPS的蓄电池应定期检查,按年限更换。

第三十一条 网架结构

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不应存在“瓶颈”问题,网架结构应避免高、低压线路并联运行、长线与短线并联、粗线与细线并联、短线路成串成环的接线方式。电网中重要负荷的供电线路不允许T接其他负荷。

第三十二条 继电保护整定

电网继电保护的整定应满足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若在整定时不能兼顾,应合理取舍。

第三十三条 解网措施

企业自备电厂由多台发电机或由分布式电源并网运行时,应制定事故情况下快速解网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构)筑物

配电所(室)室内地面应高于必须高于室外地面300mm-600mm。房屋不漏雨,周围排水畅通,有防洪排水措施 ,应设置冬季专用防冻排水措施。通向爆炸危险性场所的电缆沟出入口应填满砂,或有正压通风措施。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特性,结合企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及电力调度规程。企业电气管理机构应设置电力调度、电力技术、电气设备管理相应岗位,并配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地方电网协调

企业对地方电网的依赖性较强,应与地方电网有关部门签订供电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利益,加大赔偿力度,督促地方电网加大投资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电网运行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各企业供电的可靠性、安全性。

 

 

第三章   主要设备选型

第三十七条 选型基本原则

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技术不成熟的电气设备;所选设备必须在中国石油电气设备供应商范围内;严格执行中国石油相关电气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选用高可靠性电气设备,杜绝性能低劣设备入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的本质安全。

第三十九条 GIS 组合电气装置

1、新建总变电站、中心变电站及区域变电站,应选用GIS组合电气装置;运行达15-20年及以上、环境恶劣、存在重大隐患带生产装置的室外变电站,经专项技术评价后,宜改造为室内GIS组合电气装置;带生产装置运行的35kV系统,应选用35kV GIS(C-GIS)充气绝缘开关柜。不宜选用金属开关柜。

2、220kV、110kV GIS一般选用国产设备,可选配进口操作机构。枢纽变电站和中心变电站也可选用进口设备。

3、35kV GIS或C-GIS充气绝缘开关柜应选用进口或合资品牌设备。

第四十条 中、低压电气开关柜

新建总变电站、中心变电站及区域变电站10(6)kV开关柜应选用合资品牌。1995年以前生产的国产35、6(10)KV金属空气绝缘开关柜,经评估后可申报更换。

0.4KV开关柜元器件应选用合资品牌,1995年以前生产的0.4KV国产固定柜、抽屉柜经评估后可申报更换

第四十一条  电力变压器:枢纽变电站、中心变电站、区域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发电机升压变压器、电动机专用变压器(变压器-电动机组)等,宜选用有载调压电力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宜选用进口设备。

第四十二条 发电机出口断路器,宜选用进口或合资设备。

第四十三条 发电机励磁装置:无刷励磁机选用进口或合资设备;静止励磁装置选用国产设备。

第四十四条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宜选用国产微机一体化型。目前仍在运行的电磁式、晶体管式继电保护须更换。

第四十五条  快切装置宜选用进口型。

第四十六条 消弧线圈选用“自动跟踪式”或“分头预调式”原理的设备。

第四十七条 UPS宜选用进口型。